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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检法召开联席会议 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突出问题

时间: 2014-03-07 11:28

   1月6日,铁路中院刑事审判人员在主管院长姚成鑫的带领下,参加了湖北铁路公检法2014年第一次联席会议,参加此次会议的还有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襄阳、麻城铁路公安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法院负责刑事案件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的主要负责人。
此次会议讨论八个议题:毒品案件证据规则,扒窃与盗窃的区别,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重破案轻处理的问题,铁道部公安局、省公安厅指定管辖与属地管辖,公安机关重大专项行动信息通报,犯罪数额与级别管辖,赃款赃物法庭审判。
会上,各单位代表围绕这八个方面的议题展开激烈讨论,将实践中好的经验进行了交流。武铁中院刑事审判庭会前专门就八个议题进行调研,针对八个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1、关于毒品案件证据规则,我们建议以《云南公检法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为参照,特别注意异地查证和异地取证时容易出现的问题,强化证据意识和办案责任心,提高毒品案件的证据收集质量。2、关于扒窃与盗窃的区别,我们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对扒窃入罪要从严掌握,不对扒窃作扩大性解释。3、关于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我们要求公安机关在办理变更措施时,严格根据相关规定操作,并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积极配合做好执行工作。4、关于重破案轻处理的问题,我们建议公安机关应加强案件侦破后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真正做到既高效侦破案件,又顺利移送审判执行。5、关于铁道部公安局、省公安厅指定管辖与属地管辖,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铁路法院不需要再次指定管辖,而对于属地管辖的问题,对“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应当作扩大解释。6、关于公安机关重大专项行动信息通报,我们对襄阳铁路公检法已经建立的重大信息通报机制表示赞同,建议铁路公检法在以后的重大专项行动中相互通报。7、关于犯罪数额与级别管辖,我们起草了《关于武铁中级法院一审刑事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征求公安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施行。8、关于赃款赃物法庭审判,我们传达了省法院对赃款赃物的法庭审判要求,指出了如果不严格按要求处理好赃款赃物的严重后果,要求公安和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做好赃款赃物的法律审判和处理工作。
通过讨论交流,大家对存在争议的问题和平时办案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基本达成共识,各单位将把此次会议讨论的成果运用到案件办理中去,统一湖北铁路系统法律适用,提高办案质量,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