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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如何撤销立案后被法院驳回的民事诉讼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原告周剑与我昕盛公司并无合作,我们昕盛2020年10月21日有一笔上皂配送计划当时委托给一家货运公司,2020年10月26日货运公司又将此票市内短驳委托给个人司机周剑,我们同货运公司都是正常结算。货运公司和司机周剑短驳费695元未及时支付产生纠纷,2020年12月1日司机周剑在联系不上货运公司的情况下将我们昕盛告上法院,由于没有我公司的最新联系方式,2020年12月17日法院已经驳回原告诉讼,后来司机通过其他途径联系上我公司,我们已经在2020年12月25日以微信支付的方式让货运公司付清了司机运费,解决了纠纷。这件事本与我们公司无关,在联系到我们的第一时间,我们也协助原告及时处理好了问题。目前的问题是 这个民事诉讼一直挂在网上,通过法院旗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和社会资源天眼查等都可以看到,对我公司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是否希望贵法院能在网站上撤销起诉,另外周剑本人我们也多次沟通了,也同本人确认了愿意协助撤销删除记录,主要因为他是大车司机全国到处乱跑,贵法院能否告之如何去处理,关于纠纷问题是否已处理也可以联系周剑本人18502737006,希望领导能多费点心,当时审判的审判员 黄鹤法官助理梁妍,书记员杨虎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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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孟林
发信时间:
2021/6/18 14:24:33
【信件回复】
经了解,反映问题所涉为武汉铁路运输法院(2020)鄂7101民初317号案件,该案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周剑和上海昕盛物流有限公司,武汉铁路运输法院驳回原告周剑的诉讼请求后,将该案文书依法进行上网公开。经与孟林联系沟通,上海昕盛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诉求是希望法院对该文书进行屏蔽,以避免影响公司形象。 目前该案承办法官已与当事人进行联系,告知其该文书不符合文书屏蔽规定要求,一并对法律依据详细告知,当事人表示理解,未有不良反映。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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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回复时间:
2022/2/25 15:5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