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管办

时间: 2016-01-15 16:29 来源: 襄铁法院刑庭

近日,襄铁法院在审理一件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案件中准许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也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该院首次尝试让办案民警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并依据其对案件关键事实当庭提供的重要证言,作出一审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魏襄铁法院首次准许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某某于今年4月在襄阳北车站共同盗窃铁路运输物资,被告人魏某某对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被告人徐某某从被抓获起到提起公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自始至终矢口否认。为证明犯罪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收集了共同作案人魏某某的供述,还有办案民警周某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鉴于本案被告人徐某某不认罪的情况,公诉机关认为办案民警周某的证言对本案定罪量刑有着重大影响,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开庭前提出申请侦查人员周某就其目睹的二名被告人盗窃犯罪的事实出庭作证。为查明案情,准确把握法律适用,襄铁法院依法准许办案民警周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向周某发出出庭通知书,准许周某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襄阳铁路公安处领导在得知法院通知办案民警出庭作证后,对此事非常重视,在开庭当日安排了近三十名公安民警前来旁听庭审。侦查人员到庭后,法庭首先核实了其身份、与本案相关的案件信息等,并告知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及有意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庭审中,办案民警周某作为证人,详细陈述了其在跟踪侦办这起打现行的货盗案件中,目睹了二名被告人在襄阳北车站实施盗窃犯罪以及事后销赃处理的事实。面对公诉人及法官的发问,周某以其自身亲历、目睹事实为依据,沉着应答,语言流畅,对作案细节阐述清楚,内容完整。法庭当即组织对其证言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对该证言均无异议。合议庭经过评议后认为,尽管被告人徐某某对犯罪事实不认可,但办案民警周某的当庭证言与在案的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成立。遂根据我国刑法“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分别判处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刑罚,二被告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准许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从法律规定到落实到具体案件,司法实践有一定难度,涉及侦查人员的个人意愿、权利保护和公检法之间的配合协调。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警方一直承担着为检方提供案件侦查证据的职责,侦查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庭,很多人认为不仅多此一举,还降低了侦查人员的身份,让侦查人员在心理上难以接受。但在一些特殊案件的审理中,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庭有着事半功倍的效果,对推动刑事审判庭审实质化改革有着积极的意义。办案民警出庭作证,不仅有助于法庭交叉询问的彻底性,切实让被告人感受到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有利于提高被告人对判决的接受度,提高服判息诉率,而且对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防止冤假错案,促进侦查人员业务素质及办案质量提升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