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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加强与高校交流就能动司法主题与武汉大学学生进行座谈

时间: 2013-05-28 09:11

   

为不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提高案件质量,武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充分利用武汉市教育资源丰富、法学研究氛围浓厚的区位优势,加强与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的交流联系。4月24日下午,武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刑事审判法官与武汉大学法学院四名大学生,以刑事审判领域的能动司法为主题,举办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座谈会。

座谈会上,中院刑一庭庭长陈静首先介绍了该院刑庭在审判实践中贯彻能动司法理念的一些具体做法:一是创新审判方式方法。如与社区建立联系点,开展未成年被告人社区矫正和帮教工作;大力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积极恢复被刑事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二是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如与铁路公安、检察机关及安全监察部门等协作,建立预防和打击破坏铁路设施设备犯罪活动联动协调机制;开展送法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活动,实现刑法一般预防功能;推行向被告人和家属判后释法答疑的工作方法,消除当事人和家属对立情绪,提升服判率;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等。中院刑二庭庭长刘明和向琴法官也援引刑事审判实例,深入浅出地介绍了能动司法对实现刑事审判“两个效果”相统一的突出作用。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刑庭庭长罗军还就刑事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挥能动作用,推动刑事审判发展和法制完善的现实意义进行介绍。针对学生们提出的能动司法是否会损害司法的中立性和被动性问题,有在香港城市大学求学经历的袁博文法官,结合西方法治语境下的“能动司法”与中国当前意义下的“能动司法”内涵和外延,阐明了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被动性的关系,指出法院和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积极主动发挥司法能动性对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审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刘明庭长则通过具体案例给学生们解释能动司法是在在兼顾诉讼双方合理诉求基础上,通过法官释法、调解、审判等一系列主动作为,把法、情、理有机融合在审判活动中,以动态平衡方式,客观中立地裁判纠纷,化解矛盾,正确的能动司法并不会损害法院中立性和权威性。针对学生们提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司法延伸服务等是不是与法院审判职能相矛盾,是否增加了法院、法官的工作压力的问题,座谈法官以法院参与社会矫治工作的现实必要性为例,说明了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是围绕审判中心工作展开的,是对当前社会管理机制中尚不健全部分的一种“缺位”补充,而不是插手其他社会管理部门职能的“越权”行为。不可否认,能动司法的要求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法院和法官的工作量,但是应当看到,在审判环节,法官能够充分发挥能动性,有利于及早化解矛盾,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信访上访接待量,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减轻法院执行工作压力等;法院和法官积极参与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司法建议等延伸服务,也可以把很大部分可能形成诉讼的社会矛盾化解在进入法院审判环节之前,减少违法犯罪活动引发的刑事案件。能动司法对减轻法院整体工作负担和压力具有积极的正面效果。最后,法官们还对参与调研的学生们如何写好调研报告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通过此次调研座谈,武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的刑事法官在宣传法院工作、提升公众对法院和法官认知、消除学术界对法院能动司法存在一些误解的同时,也进一步增强了法院和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贯彻能动司法理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下一步,武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还将就该课题的进一步调研加强与武汉大学法学院的联系,并期待该调研对法院如何能动司法提出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