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涉外案件研学中提升服务支点建设硬本领

湖北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推进,涉外审判已成为服务支点建设大局、保障对外开放的重要支撑。随着中欧班列跨境贸易持续繁荣,铁路辖区新类型的涉外案件将不断涌现,对司法裁判的精准性与规则引领力提出更高要求。
武铁中院党组着眼于两级法院事业长远发展的人才储备和能力储备,系统谋划系列涉外审判培训,久久为功、常抓不懈,构建“一线法官讲+专家专题讲”双轮驱动培训体系。4月3日,中院举办第十四期“韵书法苑”大讲堂,邀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胡东海教授聚焦涉外民商事审判专题授课。
胡东海,法学博士,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典研究所主任,文澜青年学者,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市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罗马法与共同法研究会(中国澳门)副监事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基础理论、证明责任理论和罗马法,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在国内外高水平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与合著多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课题。
案例是司法研究的源头活水,案例研究最能直观感受法官的裁判思路、提炼裁判规则、总结裁判规律、提升办案能力。在前三期围绕涉外审判经验分享、理论前沿学习的基础上,本期培训专注案例研究分析,总结典型类案特点,把握涉外审判规律,切实提升涉外审判能力。
胡东海教授跳出纯理论讲授的框架,立足案例研究的核心视角,以货运代理、保函欺诈两类涉外审判中极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为切口,结合武铁中院审理的中欧班列涉外商事案件,以解剖麻雀的方式,深度剖析3个案例的法律关系特点与处理逻辑,系统梳理裁判规律、点评判决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对比讲解了相关研究成果。
货运代理案的核心在于把握实际托运人的权利。在代理出口案中,判决认定实际托运人原始取得提单权利,而在中欧班列运输纠纷案中,判决则认定因委托人概括授权享有对转委托承运人的追索权利。《民法典》第925条规定,显名代理合同中,代理行为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第926条规定,隐名间接代理情形下,委托人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保函欺诈案的关键在于准确判断有无欺诈的故意。欺诈行为表现为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受益人明知没有付款请求权而滥用该权利。审理中需特别注意“无权索赔”的时间节点,判断受益人主张索赔时是否有正当依据。
“案例是活的法律,唯有扎根实践沃土,才能培育出有生命力的裁判规则。理论学习需与实践智慧深度融合,方能破解知易行难的困局。”一位青年法官听完课后豁然开朗,直言办案思路被打开。
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明点评说,本次授课,以案析法,清晰厘清了货运代理和保函欺诈两类涉外案件的裁判逻辑,让大家掌握了案件处理的核心方法,启示我们做好涉外审判工作,既要筑牢法律理论根基,更要善于从典型案例中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在不断思考和实践磨砺中提升自身的专业判断力与司法履职能力。全体干警要认真消化吸收课程精髓,将案例研究的思维方法融入审判实践,在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磨砺中练就“硬本领”,以更加专业、高效、公正的司法服务,护航湖北高水平对外开放。
本次讲堂以现场和线上视频同步的方式开展,武铁两级法院全体干警参加学习。